股东(发起人)不仅需要实际向公司交付非货币财产,对于特定的非货币财产(如不动产、车辆等特定动产、知识产权),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视为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上海浦东公司律师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股东(发起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办理过户手续但未实际交付财产 财产的交付是出资的基本要求,仅完成过户登记而未实际交付财产,将构成对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事实上的侵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财产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已交付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种情形下,公司虽获得了财产占有和利用的实际财产利益,但这种出资只是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属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登记过户义务,如出资人拒绝办理登记过户,公司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对该出资人提起诉讼,请求强制登记过户。 三、既未交付财产,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属于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该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其他股东(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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