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外商投资企业间合并的程序如何?
上海浦东公司律师解答:
1、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2、原审批机关应自收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
3、原审批机关做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做出裁决;
4、审批机关做出同意解散批复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
5、审批机关应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特殊情况下,如果商务部认为需要第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的,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
6、拟合并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做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7、拟合并的企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
8、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合并;
9、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之日起30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10、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11、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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