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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主要是做了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19:41:22 阅读次数: 39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主要是做了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上海浦东公司律师解答:

   《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短线交易做了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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