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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易与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19:43:25 阅读次数: 27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投资者必须同时有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才能进行证券交易。同一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上海是撤销指定交易后另申请指定交易)转移到不同的证券营业部使用,而同一资金账户只能在开户的证券营业部使用,投资者需要在另一家证券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时,首先需要在该另一家证券营业部开设一个资金账户,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证券账户转移到这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被指定到某一家证券营业部后,就不能同时在其他证券营业部使用。只要当前交易的证券营业部不同意撤销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该证券账户就被锁定在当前交易的证券营业部。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关于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案件,通常是证券公司无端阻碍客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者撤销指定交易所引起的。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是由客户申请办理的,不会是证券公司无端为客户主动办理的,没有客户的书面申请,证券公司不会为其办理。亦即并非此类案件的发生均属证券公司的过错所引起,也可能是客户自己的过错所引起。

    (2)客户在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后,证券公司为了挽留持有大量资金的大户,可能怠于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给客户造成买卖股票的实际损失,或者延误客户资金的有效使用,对此,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赔偿客户因此未能及时卖出股票的差价损失;对于客户欲买入的股票,因难以计算其可得利益的数额,所以,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证券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

    (3)对于证券公司因技术上的原因,在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过程中,导致客户无法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或者导致资金、股票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资金、股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恶意挂失股票账户的客户,或者使用他人账户炒作股票的投资者因亏损而挂失账户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本着交易真实性原则和交易后果由交易者自行承担的原则,判决驳回客户或者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5)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所以,客户可以合同违约纠纷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违约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应当明确的是,客户对于诉由的选择只能是一次,法院不应支持其基于同一事实反复选择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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