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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泄露后资金被提取的过错责任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19:45:03 阅读次数: 27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证券公司与股票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不仅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买卖预期获利的股票提供代理服务,同时由于证券公司实际享有对交易资金的掌握、控制和支配权利,就必然负有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一)交易密码产生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操作习惯,进入证券机构“大户室”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进行交易操作。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自助交易,均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而完成的自动交易。作为电子商务中的私人密码,是用以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它等同于一般合同交易中的书面签名。私人密码的使用就是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私人密码的使用规则属于本人行为规则。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通过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活动,本人对此交易后果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现有科技条件下,平衡电子数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合理的法律规则。交易密码被客户自己掌握,其后果当然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提取的事实与责任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特别要求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履行审核义务,证券公司必须在取款人同时具有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卡,经与提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密码、身份证相核对,再由本人签名才可办理取款。故取款人的签名是辨别取款人身份的有效凭证。各证券公司在内部管理程序上,也设立了提款的柜面办理与负责人审核的安全防范制度。上述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均足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一特别注意义务,不仅来自于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来自于国家对这一特殊行业的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就合同关系而言是双向的,但是就实现资金安全运作的目的和条件来看,无疑更多的责任在于证券公司一方。证券公司实际控制着交易,控制着提取资金的技术、设备,有审核和拒付资金的权利,同时提取资金的程序也是由证券公司单方设定并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营业部在办理取款操作程序上的过错,不仅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接受并执行投资者的有效委托”的合同义务。由于证券营业部未履行审核义务,不能证明系客户本人提取资金,故应向客户偿付资金账户上被提取的交易资金及利息损失。当然证券公司在偿付了上述款项后,亦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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