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股票交易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的代理协议以后,客户的每次交易大多数是通过电话自助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保存着客户持有资金、股票等信息。如果电脑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
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不同法律关系来认识。一种角度是以客户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交易代理协议的关系来确定,证券营业部的行为不论是否有过错,如客户不能卖出股票即构成对代理合同义务的违反,从合同法规定的角度,客户可以向证券营业部要求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该种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与赔偿,应当是建立在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及违约时可以预见的基础之上的。从另一角度看,证券营业部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为,此时证券营业部的行为对客户造成了损失,并且营业部存在过错。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营业部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也应当对客户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从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来看,也仅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art.asp?id=1944),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