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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形式的选定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8 20:55:42 阅读次数: 29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常见的书面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确认书签字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事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表格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和内容,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3)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它并不是合同本身。例如:旅客持有车票,则证明旅客与运输部门之间存在着旅客运送合同关系。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它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从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来看,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即时清结外,笔者认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成立的目的是为履行,如何履行文字作依据,另外合同成立后,还要防止纠纷,纠纷出现有可能引起诉讼,所以文字合同就是重要诉讼的证据。所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成为日常交易活动的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书面合同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须符合以下要求:(1)须有一定的文字凭据,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就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的说法,反映的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白纸黑字”来记载当时的交易事项,以免日后反悔,无从考证。一般来讲,书面合同并非要求要书写得很正规,但签约双方为了慎重起见,通常都采用了较为正规的书写形式。(2)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要签字或者盖章,只有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据,才说明签字人或盖章人对文据所载内容的认可和负责。(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要求,书面合同条款必须载有货物的数量,价款,支付价款的货币种类,交货条件、交货质量、争议处理等等,即使未写在文据上,可以按照惯常的商法原则确定,但货物数量却不能,我国新合同法第32条第30条对书面形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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