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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发放核准及备案办理程序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1 17:12:11 阅读次数: 25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申请材料报送
  (一)中央企业
  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由企业集团总部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二)地方企业
  到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所列的135个国家投资,由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报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中的政策发布栏目境外投资内查到。
  到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所列的135个国家之外投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内地地方企业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涉及间接上市和投资性业务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其余情况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二、申请材料
  (一)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发证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印发后,报商务部备案,并在当地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中央企业的申请,经商务部批复同意后,直接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批件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四、不予核准备案
  属下列情况不予核准或备案: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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