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报送 (一)中央企业 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由企业集团总部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二)地方企业 到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所列的135个国家投资,由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报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中的政策发布栏目境外投资内查到。 到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所列的135个国家之外投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内地地方企业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涉及间接上市和投资性业务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其余情况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二、申请材料 (一)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发证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印发后,报商务部备案,并在当地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中央企业的申请,经商务部批复同意后,直接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批件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四、不予核准备案 属下列情况不予核准或备案: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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