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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 → 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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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2 10:30:34 阅读次数: 27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友咨询: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上海公司律师解答:

    新破产法加强了职工权益的保护,但是还存在以下几个不明确的问题:

 
    一是职工债权的范围。职工的集资款和职工为企业垫付的费用而产生的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二是职工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参与和表决。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应当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是其是否对所有事项有表决权,代表的人数为多少?工会代表以什么身份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是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企业破产后一般现金不足,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又不能中断,处理变价债务人的财产涉及到应经债权人会议的通过问题,如果管理人先行拍卖,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同意,是不是合法?
 
    四是职工租赁破产企业的房屋如何处理。2002年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进行房改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允许管理人进行房改的,所获款项作为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无法进行房改,这种情况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房屋里面还有人租住,对房屋的出售能否顺利进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些都是在管理人现实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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