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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 → 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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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2 11:16:46 阅读次数: 27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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