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签合同时,往往需要约定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由谁来主管解决纠纷。即是法院主管还是采用仲裁的方式。一般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那么我们约定采用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不要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二、不能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而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要规范。如以下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三、切忌不要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说完了仲裁,我们再谈谈如果约定诉讼,协议管辖法院的问题。发生合同纠纷,除了约定仲裁,我们也可以约定诉讼法院。即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要注意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3)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5)此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只要我们在约定合同时,弄明白了以上问题,我们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杆秤,选择最有利于我们的方式与对方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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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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