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特许经营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加盟商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特许经营加盟商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来源: 上海公司律师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4 13:54:07 阅读次数: 19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特许经营行业,盟主与加盟商之间有着一种十分特殊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非常微妙,它既非上下级,又非纯粹意义上合作者的关系。总部如何有效实施对加盟商的管理,是许多企业都头痛的问题。
  

    业内人士樊晓军根据总部对加盟者管控的程度,将盟主对加盟商的管理方式戏剧化地分为“大管、小管、大不管、小不管”四种。实际上,这种根据盟主对加盟商管控程度来划分的方式,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企业管理模式的几类典型代表。
  

    大管:托管式管理
  

    适合领域:餐饮、美容、珠宝等服务业领域,以及一些国际大型连锁企业。
  

    托管式管理即为全程托管,是总部对加盟商扶持或管控的一种方式。由加盟商自筹全部开店费用,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加盟商负责监督管理。
  

    上海公司律师认为,托管式管理主要基于国内特许经营行业不成熟的现状和法律环境,由总部代缺乏经验的加盟商进行经营,也有的是由于总部为了实现更好的店铺控制,保证运营质量而采取的控制方式。
  

    这类管理方式适用于那些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经营领域,如餐饮、美容、珠宝等服务业领域,以及一些国际大型连锁企业。
  

    小管:半托管式管理
  

    适合领域:肯德基类的快餐企业。
  

    半托管式管理的表现形式为,当加盟商加盟之后,有一段时间的托管,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的时间,直到这家店盈利为止。然后盟主企业撤出,由加盟商自己管理。在加盟商经营的过程中,总部会定期或不定期派督导,对店铺进行现场指导。或是由盟主开出一家新店,并经营一段时间,培育成熟后,再交给加盟商管理,并定期进行指导。这类管理模式,在特许经营行业中比较多见,比较成熟的有肯德基等。
  

    大不管:松散型管理
 

 适合领域:成都小吃、10元店等商品销售类、较松散的加盟企业。
 

 松散型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当加盟者在开出加盟店后,总部并不过多介入其内部的管理,主要由加盟店自主经营。这种管理模式多出现在那些商品销售类型的企业,诸如:孕婴产品、鞋业连锁等,由于其经营模式相对简单,总部不会对加盟店的经营过程过多介入。总部的长期盈利主要通过向加盟店配送商品,通过商品销售来实现其长期的赢利。
 

 还有另外一种松散型合作的特许经营企业,近年较多地出现在零售行业,为自愿加盟连锁。即在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则归总部持有。
 

 小不管:委托加盟管理

    适合领域:更多依赖经营者自身灵活经营的特许加盟企业。
 

 委托加盟的方式是指总部将现有的直营店委托给合适的加盟者来经营,加盟者本身并不需准备店面或负担租金,以发挥加盟者的最大能动性,最终由总部和加盟者之间分配营业利润。这种加盟方式与一般特许加盟不同之处在于,加盟者省去了在加盟之初的资金和实物投入。
 

 实际上,“委托加盟”是一种反托管存在的形式,比较多出现在更多依赖于自身灵活经营的便利店的特许加盟业务中,7-11便利店就比较多地采用了这种模式,委托加盟也是国内比较少见的加盟管理模式,其好处是,盟主可以为加盟者提供一个获利稳定、风险低的创业机会,也让加盟者发挥其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

 

 

——此文由上海公司律师(http://www.hao-lawyer.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ao-lawyer.net/showcourse.asp?id=2201),上海公司律师上海浦东公司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咨询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公司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
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企业运营遇到危机时、或在为企业日常管理及业务往来经济纠纷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公司法专家热线:18221215288公司法专家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本质区别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公司法律师 连云港股权转让律师 连云港劳动法律师 连云港法律顾问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公司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